《张家口市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政策解读
体裁分类: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新部署、新要求,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进一步提高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效益,8月16日,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了《河北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冀财农〔2024〕82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此次印发的《考核办法》是对2021年12月印发的考核办法的修订。市财政局收到《考核办法》后,第一时间召开专题会议学习传达文件内容,深入领会精神,研究政策变化,结合全市衔接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实际,起草了《张家口市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18个有关县区和市直部门意见。在充分讨论研究的基础上,对《考核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正式印发有关县区贯彻执行。
二、主要内容
《考核办法》共有十八条。
第一条,明确出台《管理办法》意义和制定依据。
第二条,明确评价资金范围。
第三条,明确评价对象范围。
第四条,明确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工作目标。
第五条,明确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遵循原则。
第六条,明确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的依据。
第七条,明确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八条,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分级实施。
第九条,组织开展形式。
第十条,明确报送时间、报送材料要求。
第十一条,得分计算和评价及考核结果划分评价等次。
第十二条,绩效评价及考核结果纳入下一年度中央及省级财政衔接资金因素法分配,给予相应激励。结果向地方政府部门通报。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加强绩效评价及考核结果应用。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和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绩效评价及考核过程中应遵循相关原则。
第十五条,强调县区上报材料真实性。
第十六条,强调绩效评价与考核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三、考核指标变化情况
对比原《考核办法》(冀财农〔2021〕136号),作了如下调整变化:
(一)资金保障方面变化
“市级履行支出责任情况”的考核分值由原来的“5分”调整为“7分”,分值增加2分。
(二)项目管理方面变化
(1)“项目库建设管理情况”的考核分值由原来的“8分”调整为“10分”,分值增加2分。
(2)“项目绩效管理情况”的考核分值由原来的“4分”调整为“5分”,分值增加1分。
(3)“跟踪督促及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考核分值由原来的“4分”调整为“6分”,分值增加2分;删除“全国12317防止返贫监测和乡村振兴咨询服务平台(简称12317平台)反馈问题处理情况,满分1分,根据未处理问题比例扣减”考核内容。
(三)使用成效方面变化
(1)“有序推进项目实施等工作情况”的考核分值由原来的“10分”调整为“14分”,分值增加4分;将“7月中旬”“10月中旬”的支出进度考核节点修改为“7月底”“10月底”
(2)“预算执行率”的考核分值由原来的“10分”调整为“13分”,分值增加3分。
(3)“分任务资金使用效益”中的以工代赈任务评价方式由原来的“按项目个数比例扣减”修改为“按合格项得分”;新增项目成效情况检查项,评价及考核内容包括抽查项目质量是否达到相应标准、后续管护是否存在问题等。
(4)“衔接资金用于产业的比例”的考核分值由原来的“7分”调整为“8分”,分值增加1分;中央衔接资金用于产业比例由“2024年≥65%,2025年≥70%”修改为“≥60%”,且取消中央衔接资金用于产业项目比例不得低于上年比例要求;四级衔接资金用于产业比例由“2024年≥56%,2025年≥58%”修改为“≥54%”。
(5)删除“统筹整合工作成效”考核指标。
(四)加减分方面变化
在“违规违纪”考核指标中加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督察检查,纪检监察、巡视、审计、财会监督、中央和省级部门日常监管和专项核查等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为减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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