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4-03-29       发布机构:财政局          字体:[  ] 分享至:

体裁分类: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财政部近日印发《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2〕270号),对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政策进行了修改完善,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贯彻落实国家政策精神适应新时代高质量发展需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2〕270号)等有关要求,我们修改完善了《河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起草中,我们征求了省委宣传部、省文旅厅、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文物局以及各市(含定州、辛集)、雄安新区的意见,并征求了厅预算处(市县处、编审中心)、预算绩效处的意见。除预算处(市县处、编审中心)提出局部修改意见外(已经采纳),其他均无不同意见。 

  二、主要内容 

  《河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五章、二十四条。 

  第一章 总则。主要阐述本办法制定依据、专项资金定义、使用管理原则、各级有关部门职责分工等内容。 

  第二章 支出范围。主要明确中央资金和省级资金的使用和支出范围。 

  第三章 分配办法。主要明确了中央资金和省级资金对市县转移支付的分配办法。其中:一般项目采取因素法分配;重点项目采取项目法分配;奖励资金原则参照一般项目补助的基本因素分配办法进行分配,并与市县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评价结果、国家批准的有关试点示范单位(项目)情况挂钩。 

  第四章 申报与管理。主要明确中央资金和省级资金的申报和下达的程序和时间,提出了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明确了专项资金使用的负面清单,同时就资金支付、政府采购、结余结转和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做出了规定。 

  第五章 附则。主要阐述专项资金的解释程序及有效期。 

  三、主要变化 

  根据财教〔2022〕270号的政策变化,我省资金管理办法主要在资金分配和支出范围两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一)资金分配方面。将省对市县的资金分配因素从四项调整为七项,包括常住人口数(权重25%)、乡镇个数(含街道,权重25%)、行政村个数(权重25%)、人口密度系数(权重15%)、公共文化体育服务设施个数(权重4%)、公共文化体育服务设施面积(权重3%)、人均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次数(权重3%)。上述因素较财政部办法进行了微调,由于我省不属于边疆民族地区,中央资金分配时采用的边疆民族地区情况因素不涉及我省,因此省对市县分配也未纳入此项因素,同时结合我省实际,考虑张承等地区地广人稀,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成本较高,新增了人口密度系数因素。 

  (二)支出范围方面。根据国家有关部署和群众公共文化服务需要,财教〔2022〕270号增加了融媒体中心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服务、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总分馆建设等内容,并对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等的内容表述进行了调整。此次我们相应进行了修改,与财教〔2022〕270号保持一致。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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