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北省社区建设和地名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体裁分类:政策解读 索引号:czj_czj/1640679198908
一、起草背景
《河北省城乡社区建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冀财社〔2015〕57号)已到期,需重新制定新的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制定了《河北省社区建设和地名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社区建设和地名管理专项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
社区建设和地名管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来源:省级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社区建设的主要用于: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建设、社区居(村)民活动用房建设及设施设备购置和社区信息化系统建设。专项资金支持地名管理的主要用于:地名普查准备工作、地名普查实施工作、数据处理工作、成果转化工作和地名补查工作。
(二)专项资金分配和拨付
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主要考虑项目申报及审核情况、补助标准、地名普查工作量以及工作绩效等因素。省民政厅对专项资金提出分配建议报省财政厅审核,并负责提供相关测算因素数据,对其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财政厅审核通过后,按规定下达市、县财政部门。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三)预算绩效管理
补助资金实施全面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全面开展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各市、县民政部门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负责辖区内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具体实施。
年度预算结束后, 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评价结果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市县民政部门负责将本辖区的绩效评价结果逐级审核汇总并上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对上报的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审核汇总,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报省财政厅。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编制、资金分配的依据。
(四)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和拨付下达;各级民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督和绩效管理,加快预算执行。各级民政部门要做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和完善专项资金的使用台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通过弄虚作假,采取虚报、多报等方式骗取专项资金,或者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三、其他
各设区市财政、民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负责解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扫一扫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