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财政局行政裁决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 2023-05-21
发布机构: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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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索引号:188898014
类别 | 裁决事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主体 | 公开范围 |
行政裁决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裁决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第五十七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第五十八条:“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七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行政法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五十六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取证,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第五十七条:“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第五十八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监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第六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2018年财政部令第94号) | 代理机构 | 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 | 向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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