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热点问题——你问我答

发布日期: 2025-01-27  来源:财政局 字体:    打印 分享:

问题一:涉及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事项,如何加快审批流程?

答:目前,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据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财政部将按照《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下一步,提高预算单位选择采购方式的自主权,并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取消除单一来源以外采购方式的变更审批。

问题二:涉密单位的非涉密采购,可以要求供应商具有涉密资质吗?

答:涉密单位与涉密项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一定涉密单位的所有项目都是涉密项目。《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9〕39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列举的单位、部门、场所的特定项目为涉密政府采购项目。例如,“用于纪检监察、检察、公安、保密、机要等部门重要指挥、技术侦查、保密技术监管和秘密工作的专用产品或者设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单位涉密工作场所建设工程”等。

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包括设备设施和业绩情况等。

非涉密项目,要求供应商具有涉密资质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情形。

虽然非涉密项目采购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涉密资质,但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履约时,可能需到涉密单位工作,涉密单位应要求供应商遵守保密规定,提供保密承诺。

问题三:请介绍一下,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执行现状。

答:据不完全了解,中央预算单位按《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相关规定,建立单位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内控制度,以预算绩效管理为抓手,加强对采购需求的形成和实现过程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并明确具体负责部门、职责。

例如,文化和旅游部制定的《文化和旅游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实施办法》、国家移民管理局发布的《国家移民管理机构与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实施细则》等,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建立了政府采购需求公示制度。

问题四:潜在供应商只有两家,如何推进政府采购工作?

答:潜在供应商只有两家,可以选择的采购方式主要有:一是采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的,“提交最终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或者一家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二是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对于“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三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除此之外,现行政府采购制度,对于潜在供应商只有两家的情况没有可以选择的途径。《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关于“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的规定,其“符合要求”是建立在“参与响应的或者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的前提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采用竞争性方式采购的,参加竞标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公开竞争后参与竞标供应商或者合格标只有两家,但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没有不合理条款,且采购程序符合规定的,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若此规定被吸纳,有望解决采购实践中的这一问题。

问题五:如何合理划分采购包?

答: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要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明确采购包或者合同分包要求。

采购包的划分,一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通过采购包的划分,使项目达不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或者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否则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政府采购或者规避公开招标。二是满足项目资质管理要求。如按照采购项目不同项目属性、不同专业技术类别,划分不同采购包,使有相应资格能力的潜在供应商参与竞争。三是满足项目实施要求。如按照有利于采购、评审、合同履行及合同验收的原则。采购人的采购活动组织和合同管理能力较强的,划分采购包可以根据需要灵活细分;反之,不宜划分过多的采购包,而采用捆绑打包方式,能减少采购人的项目协调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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