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知识竞赛题目第九期

发布日期: 2024-02-02  来源:财政局 字体:    打印 分享:

问:同一政府采购项目中,发现两家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能认定为串通投标吗?

答:先确认是否存在投标文件混装的情形,如果是混装,那么根据87号令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视同串通投标。如果不存在投标文件混装,只是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不能认定为串通投标,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判定其投标无效。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问:招标文件未明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但供应商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都填写相同的行业,评审时如何处理?

答:属于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且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问:公开招标项目中,要求某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加6分,省级检测机构出具的加2分,合规吗?

答: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除特别情形外,国家级检测机构和省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对于产品质量认证没有太大不同,不宜将不同级别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设置不同的评分标准。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评审时发现招标文件中对小微企业给予了评审优惠政策,怎么处理?

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不执行价格评审的优惠政策。属于招标文件的内容存在重大缺陷,导致无法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问:某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的,可以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吗?

答:可以,《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明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这里不是强制性要求,可以继续进行磋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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