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知识竞赛题目第三期
问: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有追加项目如何办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49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问:财政部门工作人员都不能作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参加项目评审吗?
答:《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问:询问和质疑的内容有什么区别?
答:询问是针对招标文件内容有不清楚的地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质疑是指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要求改变。法律依据为94号令第十条。
问:如何判定供应商恶意、虚假投诉?
答:财政部94号令明确规定,当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时,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
问:94号令明确,质证应当通知相关当事人到场,这里的相关当事人都包括谁?
答:质证时由采购办负责召集和组织,需要投诉方、被投诉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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